太倉生物醫藥公司注冊的補貼的扶持政策小編整理如下:本政策適用于在太倉市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并從事生物醫藥領域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物醫藥企業及機構(以下統稱為“生物醫藥企業”),重點支持領域包含化學藥品、中藥及天然藥物、生物制品、高端醫療器械以及生物醫藥合同研發服務(CRO),生物醫藥合同生產服務(CMO)和生物醫藥合同生產研發服務(CDMO)。
第二條 臨床研發階段資助
資助范圍:
A類:化學藥品1類、中藥及天然藥物1—2類、預防用生物制品1—2類和治療用生物制品1—2類。
B類:化學藥品2類、中藥及天然藥物3—4類、預防用生物制品3—4類、治療用生物制品3—5類。
C類:創新醫療器械。
具體資助標準如下:
1.完成臨床前研究并取得臨床受理號資助標準:A類100萬元/項;B類20萬元/項。
2.取得臨床批件,進入Ⅰ期臨床試驗研究資助標準:A類130萬元/項;B類40萬元/項。
3.進入Ⅱ期臨床試驗研究資助標準:A類200萬元/項;B類60萬元/項。
4.進入Ⅲ期臨床試驗研究資助標準:A類270萬元/項;B類80萬元/項。
5.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試行)》(食藥監械管〔2014〕13號)規定,C類進入特別審批程序的,每項給予一次性資助80萬元。
第三條 落戶生產品種獎勵
企業研發產品取得國家新藥證書、生產批件(或二類、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在我市生產、實現銷售,給予以下獎勵:
1.化學藥品1類、中藥及天然藥物1—2類、預防用生物制品1—2類、治療用生物制品1—2類和抗體品種:單品種獎勵200萬元;單品種累計銷售收入達到1億元,另獎勵600萬元。
2.化學藥品2—5類、中藥及天然藥物3—4類、預防用生物制品3—4類和治療用生物制品3—5類:單品種實現第一筆銷售收入,獎勵100萬元。
3.二類醫療器械每項獎勵50萬元,三類醫療器械每項獎勵100萬元,累計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 設備補貼
生產和研發設備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含稅)的生物醫藥企業,生產和研發設備投資額按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條 藥品研發生產外包獎勵
藥品研發生產外包企業(CRO、CMO、CDMO),按委托合同開票金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鼓勵我市生物醫藥企業在本地開展外包服務,按委托合同開票金額給予10%獎勵,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參與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對于企業購買相關產品保險,根據申請的險種給予保險費補貼,每項險種補貼不超過50%,單個企業保險費補貼不超過30萬元/年。
第六條 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獎勵
1.對同一品種,國內前三家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2.對于企業經CFDA確定為參比制劑的品種,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七條 地方貢獻獎勵
1.新落戶的生產、銷售企業:對地方實際貢獻達到50萬元及以上的五年內,前二年按地方實際貢獻額的10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50%給予獎勵。
2.新落戶的研發企業:對地方實際貢獻達到25萬元及以上的五年內,前二年按地方實際貢獻額的10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50%給予獎勵。
第八條 人才政策獎勵
生物醫藥企業新引進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新落戶規模(限額)以上生物醫藥企業的高管(不超過5名)、規模(限額)以下生物醫藥企業的高管(不超過3名),按本人對地方實際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九條 資金來源
上述各項獎勵資金市、鎮(區)各承擔50%,涉及地方貢獻獎勵部分按現行財政結算體制分級承擔。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市招商局負責制訂申報指南。企業每年向所在鎮(區)進行申報,經所在鎮(區)初審,市招商、財政等部門聯合會審(可組織專家論證、第三方審計)、現場查驗、社會公示,報市政府批準后撥付。
2.凡符合本政策內容的生物醫藥企業,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時,還可享受我市出臺的人才、科技、生物醫藥研發服務外包(CRO),總部經濟等優惠政策。但若有相同或重復條款,則按照就高原則給予獎勵。
3.對我市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帶動效用的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情況采取“一事一議”政策給予重點扶持和獎勵。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重點項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相同或重復條款。
4.各鎮(區)在本政策基礎上可制定相關配套政策,鼓勵各鎮(區)引進生物醫藥公共服務平臺、產業研究院和創新中心等機構,并予以一定資助,資助金額由各鎮(區)承擔。
5.對在申報中有不實行為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當年度發生安全、環保等有較大影響事件的生物醫藥企業,不能享受本政策,涉及違法的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
6.本政策在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招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