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10號 (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公布 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二)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一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二)第八章 公示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 根據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六)第九章 年度報告公示、 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九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五)第八章 登記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四)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三)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二)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