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倉注冊公司一大波優惠政策和補貼資金來襲!小編整理如下:
一、鼓勵新興產業發展
(一)新興產業企業貢獻上臺階獎勵。新興產業企業當年實際入庫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之和比前五年最高年度凈增1億元、5000萬元、1000萬元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已享受市級和鎮(區)稅收一企一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項目獎勵。
(二)鼓勵裝備制造業首(臺)套裝備及關鍵部件研制應用。對當年獲得國家、江蘇省首臺(套)重大裝各及關鍵部件認定的本市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獎勵。對本市企業在5年內(從被國家、省認定開始計算,以購買發票為準)購買使用本市被國家、省認定的首臺(套)重大裝各按照購買價格10%的標準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產業引導基金支持。設立創新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首期募資⒛億元,用于支持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新興產業發展,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訂。
(四)其他獎勵或補助形式。由相應的特色新興產業發展的主要載體管理機構根據不同產業發展的特點和需求相應制訂。
二、鼓勵企業技術改造和智能制造鼓勵企業通過技術改造投入,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突破關鍵基礎材料、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先進基礎工藝,加快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提升智能制造和自動化水平,提升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平。
(一)創新類民營企業技術改造設備貼息。對民營企業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企業,當年度有技改項目列入市重點技改項目庫并納入統計,年生產性設各投資額300萬元以上(以稅務部門抵扣稅設各投資為準),按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智能制造獎勵。項目列入當年市智能制造計劃項目庫,經專家評審認定,符合智能制造項目條件并自愿為全市同類企業提供示范,如在項目實施期間企業已享受設各貼息,則按其智能設備投資額的2%增加獎勵;如未享受設各貼息,則按其智能設各投資額的6%獎勵,列入全市智能制造示范項目的獎勵8%,每家企業年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不符合智能制造項目條件的企業,可按同樣比例申請工業機器人單臺套獎勵。對獲得國家、江蘇省、蘇州市級智能制造示范車間(項目)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三、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品牌培育和制定標準
(一)自主創新獎勵。
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蘇州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或企業工程中心等創新平臺,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5萬元獎勵。以上獎勵,在企業獲得認定當年兌現50%;復評通過每年獎勵10%,持續5年;復評未通過的,余下獎勵不予兌現。沒有復評或驗收環節的,可一次性兌現。
2.新獲得工信部認定的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工業企業品牌培育示范和工信部全國質量標桿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新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給予30萬元獎勵。
3.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江蘇省質量獎、蘇州市長質量獎、蘇州質量管理優秀獎的,每項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4.對新列入國家、省重點推廣應用的新產品、新技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新獲得江蘇省優秀新產品金獎、江蘇省專精特新產品、江蘇省優秀新產品獎,每項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對新通過江蘇省鑒定的新產品、新技術,每項給予1萬元獎勵。
(二)鼓勵爭創名牌。經行政部門新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每件獎勵100萬元;江蘇省著名商標或江蘇省名牌產品,每件獎勵10萬元,蘇州市知名商標或蘇州名牌產品,每件獎勵3萬元。同一年獲同一級別的名牌產品或商標只獎勵一次。
(三)鼓勵企業制訂標準。對主導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企業,每項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主導起草部、省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每項給予8萬元獎勵。上述主導起草單位是指在標準起草單位中名列前3位的企業。
(四)鼓勵企業管理創新。市財政每年安排20萬元用于婁東企業發展論壇、轉型升級等培訓及企業家交流互動活動。對新獲得的江蘇省管理創新示范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獲得的江蘇省管理創新優秀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四、鼓勵先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一)制造業服務化獎勵。對新獲得的江蘇省、蘇州市制造業服務化示范企業(項目),分別給予30萬元、5萬元獎勵。
(二)工業設計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省和蘇州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5萬元獎勵。
五、鼓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一)扶持中小企業做大做強。
1.對民營小微企業首次進入規模企業的,給予2萬元獎勵。
2.對新列入江蘇省、太倉市科技小巨人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5萬元獎勵。
對新獲得的國家、省、蘇州市三級單項冠軍示范(培育)企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專精特新示范企業、單項冠軍產品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5萬元獎勵。
(二)優化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江蘇省1-5星級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勵(如果遞增式認定則給予差額獎勵)。
2.對獲評太倉市市場開拓優秀中小企業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凡參加由本市及以上經信部門組織的各類展覽展銷會,企業展位費、布展費、運輸費由市財政承擔。
3.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用于擔保業務的風險補償和獎勵擔保機構合規經營。
4.市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用于鼓勵服務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服務力度,為更多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5.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開展中小企業運行數據監測分析和協會進行行業調研分析。
(三)鼓勵企業信用管理示范創建。
1.對新認定的省級、蘇州市級信用管理示范企業和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同一年度不可重復享受、對通過省級信用管理貫標認定的,給予5000元獎勵(如果遞增式認定則給予差額獎勵)。
2.信用管理貫標、示范企業創建輔導費由市財政全額承擔。全額補貼企業參加助理級信用管理師以上培訓的培訓費。
六、鼓勵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
1.對入選市級兩化融合項目的企業,每家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2.對通過CMMI三級、四級、五級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獎勵;對通過ITSS三級、二級、一級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25萬元獎勵(如果遞增式認定則給予差額獎勵)。
3.對新獲評省互聯網與工業融合創新示范、試點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蘇州市互聯網與工業融合創新示范、試點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上述兩項按就高原則執行,不重復計算)。對新獲評省兩化融合網絡信息安全示范、試點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如果遞增式認定則給予差額獎勵)。
4.對新獲評江蘇省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通過工信部貫標評定的企業,在此基礎上再追加20萬元獎勵。
5.對新獲評江蘇省五星級數字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江蘇省“企企通”建設示范工程和試點企業的,給予10萬元和3萬元獎勵。
6.市財政安排每年10萬元用于信息化培訓。
七、鼓勵企業綠色發展
1.節能改造項目,在項目竣工投產或主體設各到位后,根據項目的節能量給予補助,每節約一噸標煤補貼240元,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且不得超過項目設各投資額的20%和對地方的貢獻額,節能技改項目年節能量不低于100噸標準煤。
2.綠色制造項目,在項目竣工投產或主體設各到位后,按照項目實際完成投資的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進行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和對地方的貢獻額。
3.對經省級以上政府部門鑒定的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一次性補貼2萬元/個;對具有較好社會節能效益的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節能新產品規模化生產項目(剔除已列入技改獎勵項目)按照項目實際完成投資的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進行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和對地方的貢獻額。
4.淘汰落后用能設備:對淘汰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高耗能設各實行補貼。其中變壓器按30元/KVA,電動機按30元/KW給予補助。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取得實際節能效益后,按240元/噸標煤的標準確定項目獎勵金額,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項目獎勵金額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企業和服務公司的投資比例實行分配,其中對非本地注冊的服務公司不進行獎勵。
6.對新獲得“中國能效之星”和“蘇州市能效之星”的企業,分別按照五星50萬元和20萬元,四星40萬元和15萬元,三星30萬元和10萬元,二星20萬元和5萬元,對已獲得過“能效之星”相關獎勵的,按其差額進行獎勵。
7.對參加“能效對標”活動獲得優秀獎的企業每家獎勵15萬元,獲得優良獎的企業每家獎勵10萬元,獲得優秀組織獎的企業每家獎勵8萬元。獲得省能效“領跑者”的企業每家獎勵20萬元。
8.對列入國家、省、蘇州市循環經濟示范企業和基地,分別獎勵20萬元和100萬元、15萬元和50萬元、10萬元和25萬元。循環經濟標準化試點企業通過驗收及專家評審后,參照循環經濟示范企業進行獎勵。
9.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按清潔生產中高費項目的實際投入且項目經有關部門各案,技術和設各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補貼4萬元;10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的,一次性補助6萬元;200萬元以上的補貼10萬元。
10.實施能源審計的企業,根據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評價或認證的企業,補貼5萬元。
11,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佴號令的有關規定,對于技改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的評審費用給予補貼,能評報告書補貼2萬元,報告表補貼5000元。
12.對企業參加能源管理師培訓的培訓費全額補貼。
八、鼓勵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市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作為去產能專項補償資金,按照去產能工作中關停淘汰企業主要生產設各評估值的25%,及工商執照注銷(變更)費用2000元的補償標準執行。
九、其他事項
(一)申報程序。
1.市經信委根據本政策牽頭制訂實施細則或申報指南;
2.項目實施單位向所在鎮(區)進行申報,由所在鎮(區)初審;
3.由市經信委會同財政局及相關部門進行會審,報市政府審批。
(二)企業獲得相關資金之后,需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財務處理。對在申報中有不實行為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以及當年度發生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環保等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政策。涉及違法的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并追回已撥付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政策性獎勵扶持項目。
(三)對于已經依據政府其他政策獲得資金獎勵的項目,本政策不再重復獎勵。
(四)本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信委、財政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往文件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