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注冊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有效期是2018年開始,匯算清繳能否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計算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第二條及其解讀規定,按照《評價辦法》,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否符合條件,主要依據其上一年度數據進行判斷,因此,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公示并取得入庫登記編號說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評價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其匯算清繳年度可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按《評價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條件的,其匯算清繳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編號,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匯算清繳期間,因此,該企業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如該企業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條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如該企業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條件,則該企業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